隨著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漸行漸近,在多地試驗進行的“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將在2015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近日獲悉,2015年一號文件對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政策詞組是“加快構建”,在此目標下將推進農業產業食品化示范基地建設和龍頭企業轉型升級、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鼓勵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 “土衛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方向是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但之前隻在地方操作,這是首次‘自上而下’式推開。”一位農業部人士告訴記者,&l衛生dquo;按照慣例,具體操作文件會在一號文件後有所動作。” 調研稱農戶積極性不高 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國多地展開。在各地實踐中,地方政府和企業對都土地經營權入股保持瞭較高熱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區在 《關於深化農業農村改革的若幹意見》中提出,丁香五月綜合繳情綜合要探索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新的經營方式,保障農民從土地上獲得更高、更可持續的食品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農委所作的一項調研表明,對於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企業、合作社等產業化經營組織意願強烈,而農戶參與積極性普遍不高。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土地經營權入股的方式,有助於發展規模化農業生產、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並使農民在二次分配中受益。然而在很多地方,農民並不願意介入這種土地經營權安全入股當股東的方式。 “農民雖然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得到分紅,但風衛生險也與之並行衛生。”在李國祥看來,如果合作社或龍頭企業的經營出現問題的話,農民也會按股權承擔風險,即風險共擔;而如果是單純流轉土地收取租金,農民心裡則踏實得多。 李國祥解釋說,企業或新型經營主體租賃、流轉土地,需要先向農民安全支付租金,而土地經營權入股則是獲利後分紅。這樣對合作社或龍頭企業而言,可以節省前期資金投入,緩解資金壓力,也調動瞭入股農民參與產業化經營的積極性。但農民則更願有一個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場風險下高低難定的入股分紅。 |